附属学校关于职工生育的规定

时间:2018-04-04浏览:124设置

为稳定教学秩序,更好地安排教学工作,同时也兼顾教职工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职教职工要完全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享受相关权益。如有违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生育条件的在编教职工如有生育计划,应提前一年告知学校,以便工作安排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非在编教职工须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生育,并须提前一年申请,批准后方可孕育,否则不再续聘。

四、 本规定自2014年823日起实施。


附属学校

                        201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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