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公共财产的保管和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此制度。
1、全校师生员工都要树立爱护公物的良好风尚。各办公室、实验室、仪器室和各班教室所有财产(桌、椅、凳、门窗、玻璃、灯具、仪器、电器设备、取暖设备、办公柜、盆架、实验桌、小黑板等),都要建立财产登记卡,严禁公务乱拉乱用。公物如有丢失损坏,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况进行处理和赔偿。总务处每学年对上述财产检查清理一次。
2、配发各处、组、室的办公家具等均由各处、组、室负责人办理领用手续,分给个人保管使用,不得损坏和丢失,不得外借和带回家。
3、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各个办公室、教研组、实验室等均要建帐,专人管理帐目。凡新购的固定资产,一律凭票,由采购人、保管人签名进帐后使用。
4、各实验室、电教室、语音室的贵重教学设备都要妥善保管,很好的保养,延长使用年限。这些物品一律不准外借,不得存放个人家中。内部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5、电教设备和贵重仪器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其他教师使用时需经管理人员允许后才能使用,如不经允许使用者,赔偿一切损失。公物私用造成损坏的,加倍赔偿。
6、各办公室、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做到实物和帐目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谨防丢失。
7、注意节约用电、用水、用气,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发现用电炉要没收,并按规定给予罚款。
8、教工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在离校前必须退还所有公物,在有关部门办完有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9、各部门监管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帐物交清后方可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