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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岗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附属学校  发布时间: 2016-04-20  浏览次数: 25

 

为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十不准”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附属学校全体在岗教师。

二、有偿补课的认定。

以下行为均认定为有偿补课:

1、在岗教师组织或参与各类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进行有偿补课的。

2、在岗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利的;

3、未经学校批准,在岗教师擅自有偿受聘于社会办学(培训)机构兼职代课的;

4、其他可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三、有偿补课责任人的处理

凡从事有偿家教的在岗教师,一经查实,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任人属于外聘教师的:立即解聘,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二)责任人属于非外聘教师的:

(1)学校中层干部:立即停职,并上报院组织部。

(2)专任教师:立即待岗,并上报院人事处,工资按待岗人员标准发放;

(3)责任人当年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

(4)责任人3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及晋升高一级职称或职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郑州轻工业学院附属学校           

2013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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