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章使用与管理,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行政工作办事程序,现对学校印章、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公章及附中、附小公章由党政办公室作为机要物品专人管理,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主管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文件除外)一律登记。
二、附中公章只限对市教育局业务范围内使用,附小公章只限对区教文体局业务范围内使用,
三、以学校名义上报、外送的文件、报表等,凭校长签发的原件加盖相对应的公章。
四、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采购单、招生等重要文本,必须由校长签批后再盖印。其它日常管理类公文需由校长签批后再盖印。学校各部门不得对外签订有关涉及学校经济、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及采购、招生等文本。
五、学生证、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学籍证明、奖状等常规公文,须由各主管人员审核签字或出具证明后,再由办公室盖印。
六、必须携带公章外出办事的,须先登记并经校长签字批准。
七、若因单位或部门撤并,废弃的印章应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八、私人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九、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校长工作用章必须经本人同意方可使用。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在学校党政联席会。
郑州轻工业学院附属学校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