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郑州轻工业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我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专任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实行不坐班的作息制度,除专任教师外,其他教职工均实行坐班作息制度。
(二)执行不坐班作息制度的专任教师,应按时参加学校、各处室、教研室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实行坐班制度的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专任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规定按时上、下课。
(四)各部门对教职工的出、缺勤情况,应指定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对各种缺勤(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工伤假、产假、探亲假)及迟到、早退、旷工等如实记入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五)考勤的范围及办法
1、范围:
A、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包括:周一升旗活动、周四全校例会或政治学习、周五卫生检查以及学校提前通知的临时性全校活动);B、行政人员日常工作;C、教师教学活动;D、班主任;E、其他活动
2、考勤主管部门:A、B类由办公室考勤;C类由各教务处考勤;D类由政教处考勤。E类由活动组织部门进行考勤。
3、各类考勤情况的介定:
(1)会议考勤、活动考勤自考勤人员宣布考勤开始起,以后再到的计迟到;会议或活动主持人宣布结束以前离开的分两类:跟主持人说明事由的记请假,不跟主持人说明事由直接离开的记早退;无故缺席会议或活动时长的一半或一半以上的计旷工。
(2)其他考勤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六)考勤统计表经各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报校办公室(附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和证明)。
(七)学校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当天考勤记录、考勤表、请假和销假手续)。对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部门或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考勤员、当事人的责任。
(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离岗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4、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假期者;
5、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无故缺席校、部门规定的例会及教研室活动一次,按旷工1天处理。
二、请假制度与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方可休假。如因急症、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手续。
(二)请假时间1天以内者,由本部门批准;请假时间超过1天, 7天以内者,由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校长批准; 7天及其以上者,由本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
(三)处级干部请、销假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郑轻院党办[2000]01号)执行。
(四)假期期满,应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并报考勤员登记。
三、各类假期规定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需办理病假手续,必须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校医院的审核证明,方可准假。
2、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待遇
⑴当月累计病假14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病假15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6天以上的,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当月累计病假21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⑶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⑷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⑸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⑹一年内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当年绩效工资不再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⑺一年内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当年绩效工资不再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发放标准为: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⑻长期病休者:病休期间不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发放标准为: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在病休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鉴定凡属因工受伤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超出医疗期还未上班者按病假对待。
(二)事假
1、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 应由本人提出书面事假申请。
2、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7天,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22天。
3、因私调课或调监考等教学活动的,以事假计。
4、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待遇:
⑴当月累计事假7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当月累计事假10天以上,22天及其以下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⑶当月累计事假22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六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⑷一年内事假累计在7天以上者,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⑸一年内事假累计22天以上者,扣发六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⑹一年内事假30天以上者,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⑺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三)探亲假
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假(学徒、见习人员在学徒期、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应在寒暑假内享受。当寒暑假期少于探亲假假期时,可给足到假期,但探亲前必须事先报批。
1、国内探亲
(1)探亲对象是指居住外地的职工的父母(含养父母)、配偶以及自幼抚养该职工长大(指16周岁前父母双亡),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2)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4)新婚夫妇分居两地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假待遇,从结婚的下一年起方可享受。
(5)职工与配偶虽分居两地,但当年因各种原因同居六个月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6)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2、出国(出境)探亲
(1)教职工配偶或子女如系公派在国外(境外)工作或留学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三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教职工配偶或子女如系自费在国外(境外)工作或留学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一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在职教职工因配偶公派在国外(境外)符合探亲条件的,在规定探亲期间的,工资从出境的下个月暂扣,按时回校工作的,工资补发,不按时回校工作的,工资不再补发,出国期间,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经学校批准延期期间的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在职教职工探望国外(境外)因公派出的子女及因私在国外(境外)的配偶、子女,探亲期间工资停发。
3、本条未尽事宜,按照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四)婚假
1、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结婚年龄的,可请婚假3天。凡实行晚婚者(初婚,男25周岁、女23岁周岁)增加婚假18天,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2、婚假期间的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五)产假及护理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三个月。凡符合晚育条件(指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于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有生育指标允许生第二胎的,产假为三个月。女教职工产假在寒署假期内的,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上班时每天可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3、产假及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4、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六)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请丧假3天,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参照执行)。
2、丧假期间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四、旷工
(一)教职工无故超出以上各类假期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二)对旷工的处理: 旷工1天停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停发两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止;连续旷工超过1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以上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它规定
(一)教职工迟到一次扣20元;早退一次扣20元;病假一次扣5元;病假一天扣10元;事假一次扣20元;事假一天扣40元;旷工一次扣100元;旷工一天扣200元;
(二)外聘教师考勤情况处理参考此办法。
(三)因违法犯纪受到治安拘留、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停工治疗养伤期间,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律停发。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解释。
郑州轻工业学院附属学校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