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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末位淘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附属学校  发布时间: 2016-04-20  浏览次数: 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作提升,帮助教职工查找缺点、不足,提高工作水平,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以下教职工的末位淘汰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校办是末位淘汰考核管理的归口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执行,并依据实际执行情况,予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末位淘汰原则

第四条  末位淘汰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原则。

第五条  动态考核原则,坚持教育与考核相结合,鼓励教职工力争上游,公平竞争。

第三章 淘汰模式

第六条  末位淘汰以每学期学校绩效考核结果70%)与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和王耀生、张铮艳)考核结果[工作态度(30%、工作过程(70%]的总成绩为依据,按小学、初中、高中、行政四个工组最末位进行淘汰。

第七条  校办对每学期两项考核结果及总成绩张榜公示。

第八条  末位淘汰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淘汰情形:教职工在学期考核中排名各工会组最后一名(无作业科目教学考核分数+本学段作业平均得分计算;初高中兼课取业务考核较高的计算;班主任考核分数不计入考核总分,由校办发放书面末位预警通知,由校领导诫免谈话

二级淘汰情形:一学年内两次考核为本工会组末位的,由校办出示书面说明,将该教职员工两学期考核情况提交校党政联席会审核。由校党政联席会决定转岗、待岗或不续聘意见(行政转岗、在编待岗、外聘不再续聘) 

第九条 校办执行校党政联席会相关决议,决议解释权归校党政联席会。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每学期公示期内提起申诉,具体程序为:教职工向校工会提起申诉申请,说明申诉理由。由校工会核查并由工会向申报人反馈核查情况

第十一条 确因考核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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