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作提升,帮助教职工查找缺点、不足,提高工作水平,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以下教职工的末位淘汰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校办是末位淘汰考核管理的归口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执行,并依据实际执行情况,予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末位淘汰原则
第四条 末位淘汰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原则。
第五条 动态考核原则,坚持教育与考核相结合,鼓励教职工力争上游,公平竞争。
第三章 淘汰模式
第六条 末位淘汰以每学期学校绩效考核结果(70%)与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和王耀生、张铮艳)考核结果[工作态度(30%)、工作过程(70%)]的总成绩为依据,按小学、初中、高中、行政四个工会组最末位进行淘汰。
第七条 校办对每学期两项考核结果及总成绩张榜公示。
第八条 末位淘汰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淘汰情形:教职工在学期考核中排名各工会组最后一名(无作业科目教学考核分数+本学段作业平均得分计算;初高中兼课取业务考核较高的计算;班主任考核分数不计入考核总分),由校办发放书面末位预警通知,由校领导诫免谈话。
二级淘汰情形:一学年内两次考核为本工会组末位的,由校办出示书面说明,将该教职员工两学期考核情况提交校党政联席会审核。由校党政联席会决定转岗、待岗或不续聘意见(行政转岗、在编待岗、外聘不再续聘)。
第九条 校办执行校党政联席会相关决议,决议解释权归校党政联席会。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每学期公示期内提起申诉,具体程序为:教职工向校工会提起申诉申请,说明申诉理由。由校工会核查,并由工会向申报人反馈核查情况。
第十一条 确因考核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属学校
201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