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假制度
1.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两节课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周五及节假日前后的请假,由班主任签字后报政教处审批),两节课——3天由政教处批准,超过三天由校长室批准。
2.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休在一天以上的,须经班主任和政教处批准方为有效。
3.学生请假期满,应主动找批准人(班主任或政教处)销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者,应在假期未满之前提出书面申请,事后由班主任和政教处审批。
4.学生上课、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教育实践、课外活动、两操、自习课、班会集会等均应酬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二、考勤管理办法
1.班级每天在《班级日志》或《点名册》上记载缺勤及迟到、早退者姓名、节次,每周汇总后于周五下午放学前交政教处。
2.班长或学习委员必须对考勤检查人员如实申报班级缺勤情况,对病、事假者必须出示有关证明或假条。
3.对不按制度填写或漏填、谎报的班级,将从班级量化考核分中的扣分。
三、缺勤处理
1.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批准、超假或延续期手续不全者,均以旷课论处。
2.旷课一天以旷课8课时计算。无故旷课半天,给予通报批评;无故旷课达24课时,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旷课达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60课时者应令其退学。
3.学生在应参加的上课或活动中,每迟到或早退三次(迟到、早退20分钟作为旷课),按旷课1课时论处。
4.凡有旷课、迟到、早退(三次)现象者,在学期操行等第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凡旷课达到4学时者,该生学期操行等第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