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顺利实施,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对我区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做出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水区辖区各小学。
一 入 学
第三条 各小学必须严格按照区教体局所划区域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和实验班。
第四条 各小学要在新学年开学前摸清辖区内适龄儿童的情况,合理设置班数与班额,报教体局批准。学生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辖区内的户籍、房产证等相关证明,学校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给家长。
第五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即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填写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合同》、《郑州市义务教育证书》、《金水区小学生学籍表》,然后由教导处分班建立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九月底以前持新生纸质及电子档案到教体局教育科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初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教体局按照区实施义务教育规划及相关规定制定,应保证每位小学毕业生都能升入初中。
第七条 初中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所需证件,经查验后,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各中学须在九月底以前持新生审批表、学籍登记表、学生学籍卡、义务教育证书等证件到教体局教育科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各中小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要统一编定学籍号,建立学籍档案,不允许存在无学籍的学生,并严格控制代管学籍、空号等行为。
(1)小学学生的学籍号由四部分十位数字组成,左起第1-4位是入学年份,第5-6位是学校编号,第7-8位是班级编号,第9-10位是学生的个人编号。
(2)初中学生的学籍号由四部分十一位数字组成,左起第1-4位是毕业年份,第5-7位是学校编号,第8-9位是班级编号,第10-11位是学生的个人编号。
(3)学生个人编号由各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录取人数编定。学籍编号中的班级编号从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得空号。学籍号一经编定则固定不变。
第九条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或用同音字代替(如有生僻字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学生改换姓名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后须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凭户口薄书面向学校报告,并报教体局备案。
二 转 学
第十条 学生在本区内原则上不予转学,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予以批准:(1)家庭住址变动,且距原校过远。(2)安排在学校服务区内的转业军人子女。(3)因工作调动,引起家庭住址跨市、县迁移。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始学期办理转学手续。要求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校长批准,由教导处开出转学联系单,待转入学校签字同意接收后,持接收证明到原校开转学证明。转学证一经开出,该生在原校的学籍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转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三条 接收转学生的各初中,须由教导处确定专人在每年九月和三月带齐下列证件到教体局教育科办理审核登记手续。(1)转学证;(2)学生本人户口证明(户口薄);(3)学籍档案(学籍卡、义务教育证书等)。有关学校在接收转学生时,对手续不全者,有权拒收。
第十四条 局属各初中之间原则上不准互转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转学者,必须报教体局教育科核查决定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市内小学毕业年级、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也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五条 关于转学生学籍号的处理办法:(1)接收区内转学生,在转入学校按学籍号编定要求重新编号,并在前面以代码“A”标明。(2)接收区外转学生,在转入学校按学籍号编定要求重新编号,并在前面以代码“B”标明。(3)重新编制学籍号时,学生个人编号应紧接接收班级末号连续编排。
第十六条 对违反转学规定的行为,教体局将予以制止。在转学问题上,教体局不与家长或学生本人直接发生联系,但对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及因父母调动而迁移的教师子女等特殊情况的转学生,教体局有权直接安排入学,有关学校应予以安排接收。
三 借 读
第十七条 到外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教体局同意,可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第十八条 申请到我区中小学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借读证明、原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及现居住地的暂住证明,向暂住学区的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并建立学籍。学生入学后,各初中还需要带齐相关证件到教体局教育科进行审核登记。
四 休学 复学 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因其它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且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的三分之一者,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休学,经我市市级及其以上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一个月以上或休养一个月以上且持有医院正式住院收款凭据的学生,如确实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且就近治疗,则须取得确凿证明。因病住院或休养不超过一个月者,只能请病假,不能休学。学生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须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生的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中途暂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及表现等情况,学校应如实提供。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从请假之日起计算。休学期满不能按时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不按时复学或逾期不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的,学校应查清其去向,然后将其学籍注销。否则,将做流失处理,其流失率记入休学人班级。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在预定复学的前一周内,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持休学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教导主任批准,方能如期复学。复学学生如果随下届学生学习,应重新编制学籍号,并在前面以代码“C”标明。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五 毕 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要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合格;
(2)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均及格;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发给奖品、奖状或荣誉证书,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民主、公开、公开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得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