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教学秩序,更好地安排教学工作,同时也兼顾教职工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职教职工要完全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享受相关权益。如有违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生育条件的在编教职工如有生育计划,应提前一年告知学校,以便工作安排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非在编教职工须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生育,并须提前一年申请,批准后方可孕育,否则不再续聘。
四、 本规定自2014年8月23日起实施。
附属学校
2014年8月23日